对冒充警察抓赌劫财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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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郑某某、王某、杨某某、王二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为例,对冒充警察抓赌劫财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少许帮助。文章的主要内容分三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案件进行简单陈述,整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公诉机关在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是认定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是定招摇撞骗罪。郑某某等人冒充警察在劫财过程中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获取财物如何认定以及本案应当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案件评析,这一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分析郑某某等人在劫财过程中“暴力、胁迫行为”的认定,阐述郑某某等人冒充警察获取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害人对郑某某等人冒充警察的行为是否明知。最后对郑某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构成招摇撞骗罪亦或是构成抢劫罪进行阐述,通过对三罪的比较分析,在冒充警察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其采取的手段行为不属于威胁、要挟行为;再者,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本文所体现出来的暴力程度低,由于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会采用冒充或者欺骗的方式行使暴力,然而这种行为是其组成部分,此时“暴力行为”不能划归到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郑某某等人的冒充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与招摇撞骗罪侵害的客体相一致,并且他们是通过冒充警察的身份进行骗取非法利益,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第三部分思考建议。经过对郑某某等人冒充警察抓赌劫财的行为分析,最终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根据本文的论述,关于认定类似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应掌握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条之规定,行为人在冒充警察身份进行“抓赌”过程中,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时应当对其表现出来的暴力程度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其次,必须精确分析处置财产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结合具体案情,对该案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结论,以期能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务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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