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被广泛应用,人工生殖在某些情形下替代了自然生殖,而由于借助体外受精技术形成的胚胎自有显而易见的特性,不免直接导致了与此相关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体外受精胚胎属于人还是物?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间?若其属于物的范畴,其所有权归属如何?各方的权利行使规则是怎样的?其是否可以作为物被相关继承人继承?对其特殊性应当赋予何种程度的保护?能否予以捐赠?是否允许代孕或进行科研使用?……上述种种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从民法角度出发进行理论分析,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完善立法来进行规范。本文以国内外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规制沿革和各种学说主张为切入点,结合体外受精胚胎的生物科学特性和生命伦理特性,力图以全新的视角分析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围绕其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领域的立法构想,以指导法律实务操作。首先,应明确体外受精胚胎的定义“体外”一词修饰的应当是“受精”这一过程,指的是利用“体外受精”这一医疗科技手段,而不是指受精胚胎“存在于体外”,体外受精胚胎既包括未植入母体前的状态——受精卵(早期胚胎,冷冻胚胎即属此阶段),也包括借助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植入母体后所形成的胚胎,因此,对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不应当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予以界定,而应结合生物科学特性、生命伦理特性具体阶段具体分析,采取“阶段说”,认定植入母体前的早期体外受精胚胎为伦理物,植入母体后的体外受精胚胎既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也非物,仅属于完整母体的一部分,法律对其予以特别保护非出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为独立于母体的物,只是因为其具有特定的“生命法益”。其次,在明确其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就体外受精胚胎纠纷解决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其被植入母体前,既是物,则必然有所有权归属,也可被继承,但基于特殊的“伦理性”,又不得不进行特殊法律规制,对其的处置也应当加强监管;而在被植入母体后,其不具有物的独立性,属于完整母体的一部分,自不产生所有权,也就没有继承的可能,原则上关于其损害纠纷处理适用于一般的母体人身赔偿规则,仅于特殊情形下基于特殊保护目的,参照适用或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中保护“胎儿继承特留份”、“接受赠与财产”等关于纯粹受益型财产性利益的特别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此时也仅仅是基于对特殊“生命法益”的保护,仍不宜直接承认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视为物,至多在特殊情形下“视为”具有“临时性”权利能力。最后,基于“传宗接代”以及“生命禁止交易”的生命伦理,当限制性地允许非营利性的、以接续香火为目的的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