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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封闭型公司的困境之一,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本文以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结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应对公司僵局的综合解决方案。本文遵循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一简洁明了的常用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公司僵局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本文由引言导出问题,引入著名的“达能娃哈哈”公司纠纷案,第一部分首先对公司僵局的基本原理作了一番探析,分别对公司僵局的法律涵义、性质、特征、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等作了分析,并对其进行分类,且对其成因作出分析并指出其危害性。最后作了小结。本文第二部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僵局处理的主要方式及可供借鉴的经验。着重探讨了两大法系国家在公司僵局处理方面的经验。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英国为典型,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日本为代表,通过分析各国司法介入公司僵局问题的态度、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处理、僵局救济替代方式、原告资格的限定、司法救济之诉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对举证责任要求等,总结出我国可借鉴的经验。本文的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本土现状。首先从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入手,指出作为事前预防重要手段的公司章程在我国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然后从实体立法、程序制度的角度分析。实体立法主要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行分析。程序制度安排着重以当前我国程序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公司僵局纠纷法律制度救济上的缺漏和不足。并简要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现状,最后作了小结。本文第四部分着重对我国公司僵局的救济制度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事前预防手段包括个性化公司章程设计和运用非司法调解以破解公司僵局,并着重论述了如何设计个性化公司章程来预防公司僵局,其中提出了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规定具体的权利制衡措施、对表决权制度的科学设计、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明确约定解散事由、约定出现公司僵局时以仲裁方式解决等建议。然后着重从实体立法构建与司法程序的安排的角度进行阐述。实体立法构建遵循制度设计、法理分析、制度价值这一分析思路,从司法救济方式和非司法救济方式两方面展开。司法救济方式包括确立司法调解制度、引入强制股权收买制度、确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引入任命临时董事、引入指定临时接管人、建立强制性推定条款制度、参照适用公司整顿制度、完善司法解散制度。非司法救济方式包括允许民间商会介入公司僵局纠纷的处理和仲裁,并指出了法院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破解思路。实体立法构建引入了一些较新颖的解决思路,如强制性推定条款的使用,由民间商会介入公司僵局的处理等。而司法程序的安排主要补充了当前立法的缺漏,主要对确立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确定诉讼当事人、限制起诉条件、指明举证责任分配、公司司法解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问题、公司司法解散能否被撤销的问题等进行了补充。本文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笔者对公司僵局的一点认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