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滑稽模仿源于西方,最早出现在文学领域。其是一种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同时又颠覆他人作品的特殊文艺创作手法,它通过模仿其他作品,并以幽默、滑稽的方式嘲讽、颠覆被模仿作品本身。对于滑稽模仿的著作权法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尽管我国古代就已出现滑稽模仿作品,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至今仍未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也没有给予滑稽模仿应有的关注。一直到2006年,一部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才将滑稽模仿推向了风口浪尖,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滑稽模仿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关如何规制滑稽模仿作品的问题至今尚未取得广泛共识,也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立法建议,给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与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本文在分析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的特殊国情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个稍具可行性的立法思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重新引起法学界对新时期下滑稽模仿的研究,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滑稽模仿的概念与特征。并且分析了滑稽模仿与当下出现的恶搞与山寨现象的区别。认为:恶搞与山寨的范围大于滑稽模仿,在法律性质上也比滑稽模仿更具复杂性。在该章最后一节确定了滑稽模仿的性质:即为一种特殊的改编作品。本文第二章分三方面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制滑稽模仿作品的必要性。第一节从理论上,以法哲学、宪法、著作权法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第二节通过介绍国外的立法例,为规制的必要性提供了实践支撑;第三节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加以论述。本文第三章讨论了滑稽模仿作品与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关系。认为: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滑稽模仿也不能直接归入著作权法相关的其他规定中去,因为滑稽模仿与相关的汇编作品、合理使用制度规定都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本文第四章对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制滑稽模仿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规制的主要原则。在规制模式上,采用在《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中规制的方式。在规制内容上,从被模仿作品的类型、滑稽模仿作品的目的、滑稽模仿借鉴原作品的数量、滑稽模仿借鉴原作品的性质与对市场的影响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