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定性问题研究——以李某、徐某、郑某诈骗、寻衅滋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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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侵犯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犯罪,该类犯罪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设立债权阶段和讨要债务阶段,在设立债权阶段,行为人采用诱惑或者胁迫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贷款或者担保,抵押等协议,继而采用隐匿还款证据、高额利息转本金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在讨要债务阶段,采用虚假诉讼,暴力,软暴力等方式索要债务。该类犯罪涉及罪名较多,对公民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威胁与损害。该类犯罪通常借以民事借贷的外表掩盖其犯罪目的和行为,给司法认定造成一定困难。并且由于套路贷案件牵扯较多罪名,此类犯罪又是近几年兴起的,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的认识不足,甚至有部分法院在审理时,将案件认定为“套路贷”后,直接将案件主罪定性为是诈骗罪。本文通过以“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李淑英、徐静、郑燕飞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具体展开探讨(下文均以李某、徐某、郑某表示)。对于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李某、徐某、郑某三人是否具有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李某、徐某、郑某索要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李某、徐某、郑某三人共同犯罪是否为恶势力犯罪。本文通过法理结合案情分析论证后,认为非法占有目的需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根据李某三人虚构债权债务等一系列行为,该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上,根据李某、徐某、郑某三人在讨要债务过程中实施的暴力滋事行为,可认定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判断是否恶势力犯罪需具备组织特征、地域特征、行为特征、发展特征、危害特征。李某三人共同犯罪行为中缺乏发展特征,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套路贷”案件中认定行为人的罪名时,还是要以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罪名及其构成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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