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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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可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制度,在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侵犯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违反了正当程序。这其中以学者居多。持肯定论者则大多数来自于司法实践部门,他们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变更罪名的法律条文,但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162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变更罪名是有法理及法律依据的,并不存在侵犯辩护权以及检察权的问题。相反法院变更罪名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变更起诉机关指控罪名概况,以及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其研究的现状。通过对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变更罪名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并参考当今世界上相对科学的关于法院变更罪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笔者针对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本人的拙见: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应当绝对地否认法院自行变更罪名的权力,而是应当建立以刑事实体法为基石,广泛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因素,构建合理而有效的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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