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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各种新型纠纷层出不穷,类似于“亲吻权”、“悼念权”、“正常收视权”的诉讼案件也逐渐进入了司法审判和大众的视野。而面对这些并没有直接在实体法上加以规定的民事权利,应当如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加以判断和认定,就成为了摆在我国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不小的难题。诉的利益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传统概念,此时又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和深入探讨。本文主要从分析诉的利益的性质、功能、种类等方面入手,对引进诉的利益在立法操作上的可能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认定以及如何对诉的利益进行审理和裁判加以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作一概述,对诉的利益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诉的利益的概念、诉的利益的种类进行了介绍,明确了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同时在外延上,将禁止重复起诉、确定判决的效果、其他程序的前置等已经发展成为民事诉讼单独分支的制度排除出诉的利益的范围。第二章是对诉的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方面的研究,认为诉的利益兼顾国家和当事人二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同时指出在现代社会,诉的利益不仅发挥其排除不必要的、不具有可诉性的诉讼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其通过诉讼生成权利的积极方面的功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三章是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诉的利益作出规定,设想了引进诉的利益制度的可能性。本章主要从诉的利益和我国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理论、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来探讨诉的利益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不仅是以诉的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对诉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理论以及民事审判权作了理论上的梳理,同时也大大丰富和扩充了诉的利益的作用范围。第四章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如何操作诉的利益提出了一点建议。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的经验,规定诉的利益的内容,在实践中根据诉的利益来拓展可以进入法院审判的案件范围、降低起诉门槛,同时可以根据诉的利益来确定案件的正当当事人,而对诉的利益的审查一般在案件审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