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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尚未确立股东失权制度,所以参考文献较少,大多为外国著作,如何“因地适宜”就成了解决因股东失权制度引起的多方问题的重点,相关法律的隐性指导则为此指引了方向,通过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及近几年相继出现的此类制度问题的比对,利用实例指出此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提出相对的建议和意见,实践理论相结合,完善股东失权制度,使其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生根发芽。借鉴国内外著作,比较相关制度的利弊,结合当下未出资股东失权制度引起的各方问题,深究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的疏漏,做出分析,着重股东失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相关法律应为其“保驾护航”。采用比较分析法来寻求适合我国的未出资股东失权制度,通过和其他国家的对此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找出他们共同的优点和各自的不足。价值分析法则对我国设立股东失权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明确催告未出资股东失权的行使程序,确定其构成要件,实施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失权后的救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做出自己的浅略解读,结合股东失权制度,提出相关问题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