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服务外包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形式。它为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各个方面的风险,因此需要充分的法律监管。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服务外包涉及合同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与涉外法律关系三个方面。与这三个方面一一对应的是金融服务外包的类委托性、金融性和涉外性。 金融服务外包合同中存在类似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令监管体系内的金融机构权利与义务失衡,削弱了金融机构对外包业务的控制,并且还导致服务提供商与金融机构利益分歧。针对这几点,主要解决方式是提高金融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注意义务并扩大相应责任范围,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尽职选择服务提供商并审慎订立外包合同。 金融服务外包的关系具有金融性,因而监管的措施也需要对控制金融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存款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提高效率这三大金融监管目标加以追求。其中,针对金融系统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管理效能来实现。针对涉及金融机构客户利益的信息保密和数据保护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告知义务、服务提供商的信息保护义务以及金融机构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来进行。 涉外性是金融服务外包离岸进行时具有的特点,因此针对涉外性的监管主要落在对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的规制之上。具体措施有谨慎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谨慎订立离岸外包合同以及确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