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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的工业发展,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了人类巨大的警示,昭示着人类要寻求和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方式。当前,我国的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这是由我国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造成的,同时,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不足之处,立法上不尽完善,这些都造成了污染事故屡屡发生。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坚决杜绝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避免给社会、人类和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首先对紫金矿业案进行分析,分析紫金矿业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而得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的规定上有很大不足。其次通过列举我国根本法、基本法、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民法、侵权责任法、地方法规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关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法条加以适当分析,评价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在环境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之处,即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上存在着不足之处。如,没有建立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没有形成对污染地人群的治疗、防护整套制度等。最后针对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对策,如拓展赔偿范围,针对不同的损失制定相应的赔偿方式,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求能够及时、高效、合理的进行赔偿;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以解决在赔偿时的资金问题;针对环境污染危害的间接性、长期性、潜伏性,对污染地人群制定专门的防护、治疗措施,以求最大程度上保证污染地人群的正常生存;通过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风险社会化,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能及时进行赔偿,节省环境诉讼成本,还减轻了企业的环境责任负担,使企业能够在社会的共同督促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