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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早生贵子”、“延续香火”及“抱孙子”思想都是生育欲望的一种表现,而生育欲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所加强。代孕作为一种能够满足生育需求的生育科技是人工辅助生育中的一种,我国卫生部针对人类辅助生殖生育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原则》,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代孕的直接立法,只有2001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代孕。随着全国首例关于代孕子女监护权二审判决的问世,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话题又重新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关于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学说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合同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各国会根据本国的法制体系和亲子关系认定惯例来选择相应的学说作为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标准,美国采用合同说、德国和法国采用分娩说、以色列采用子女最佳利益保护说。由于我国目前禁止代孕,还是以传统的分娩说作为人类自然繁殖亲子关系认定的标准;而代孕非自然生殖,传统分娩说显然不适用我国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将合同说作为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竟能体现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又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日后代孕亲子关系纠纷的解决。尽管我国在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路上会面临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女否定制度和“分娩者为母”原则的阻碍,也遭受传统伦理问题诸如人伦关系混乱、个体身份认同的危机以及代孕母亲和代孕儿人性尊严的损害等问题的困扰,但是代孕亲子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对代孕进行立法规制,根据各国立法中体现对代孕的开放程度可分为:完全开放型、有限开放型和完全禁止型,大部分国家是禁止商业代孕。国外对于代孕亲子关系在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将代孕合同作为认定标准;另一种还是遵循“分娩者为母”,再通过收养等途径将代孕子女交由委托人抚养。我国可以在有限开放代孕和禁止商业代孕的基础上,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限使用原则、禁止商业代孕原则以及公权力介入原则作为代孕亲子关系的立法原则,围绕合同说制定具体的认定规则,结合代孕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的法制特色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代孕进行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