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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欧洲的禁烟运动如火如荼,全球范围内,人们日益认识到禁烟的必要性。传统法学认为法律调整的是人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进而认为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环境法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它必须具有意志性、在直接与自然客体有关的活动中形成、在环境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内。从吸烟行为以及吸烟引起的社会关系来考察,它属于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制定并完善禁止吸烟的环境法十分必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吸烟具有极大的危害,香烟烟雾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它对机体会产生刺激作用、致癌作用、毒性作用。第二,被动吸烟尤其危害巨大,被动吸烟人所受的危害是非自愿并且十分严重的,我国有至少5亿人在遭受被动吸烟的危害。第三,香烟烟雾对于空气存在巨大污染,除了在一般水平上污染空气,香烟烟雾对于室内空气尤其污染巨大。禁止吸烟在环境法上具有可行性。第一,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烟草市场需要国家干预,这包括干预烟草的生产、制造、消费。第二,国际社会禁烟法律的进展说明了这一目标的法律是可行的。第三,从对国内公众进行的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相关调查来看,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了公众共识,从在杭州和北京的调查结果看,公共场所禁烟的法规、规章已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并且具有可行性。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有待提高。就我国目前禁止吸烟方面的环境法律立法情况来看,已经具备了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性和特别行政区四个位阶的一些立法。笔者微观考虑了杭州和北京两地的禁烟法规、规章,发现二者具有很多积极因素,但也需要改进。在前瞻全面禁烟阶段时,笔者设想了禁烟由公共场所到非公共场所,由烟草产业转型到生态农业,由禁止吸烟到无人吸烟。最后,笔者得出结论:禁止吸烟一事属于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吸烟不仅有直接对吸烟人的危害,而且具有对被动吸烟人的危害,更具有对空气的污染,因此存在环境法对其规制的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国家应当干预烟草市场;国际社会也已经有大量的法律制度来控制烟草的环境问题;我国国内的实证分析也证明了禁止吸烟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因此证明了禁止吸烟环境法的可行性。通过分析两个地方典型的禁止吸烟法规、规章,笔者认为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必要性十分迫切,可行性相当充分。法律文本有待改进,目前而言,全面禁烟条件长期内都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