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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体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降低代理成本,同时发挥独立董事的建议、咨询功能。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上的大举措,自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其是否能适应中国的土壤生根发芽一直就是萦绕其身的热门话题。自从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时常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对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自愿引入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在向市场传递一个积极的信号:随着外部董事的增加,对内部董事和管理层的监督制约能力得到了加强,有效地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公司的治理水平得到了改善,因而有效的市场理应对此做出积极的反应,进而反映在公司市场绩效表现上。一旦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由自愿行为转变为一种强制性的合规要求,即当上市公司普遍引入1/3比例的独立董事后,投资者便无法从独立董事制度特征获取有关公司治理水平的信息,亦即独立董事所具有的信号传递价值就会减弱,甚至归于无效。 本文通过考察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市场绩效指标之间的关系,着眼于揭示独立董事制度的信号传递价值。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在自愿引入独立董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的信号传递价值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当证监会强制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上市企业市场绩效的信号传递价值表现明显被弱化了。这表明证监会推行的强制性监管措施实质上是削弱和扭曲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自身的信号传递价值,反而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信号传递价值角度出发,来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效果,为研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证据,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