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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消费成为社会公众的新选择。但是,我国众多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竞相上涨,严重损害到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旅游景区门票价格逐渐偏离了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属性,景区成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获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平台,甚至一些地方出现“门票依赖症”。旅游景区门票越来越浓厚的“经济色彩”,使得景区在改善服务环境、发展产业延伸等方面日益滞后,致使拓展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空间变得十分困难。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旅游景区资源保护与门票价格规制机制,以确保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公平合理,调价行为公开透明,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合理平衡。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分别为“山东济南灵岩寺涨价”案和“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变相涨价’”案,提出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滥涨”现象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即: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商业化明显、公共性淡化,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针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部门、景区经营管理者以及具有经营权限的旅游开发企业之间存在交叉管理,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难以发挥约束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作用,等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现状,主要包括: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趋势;旅游行业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国内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进行正当性辩护以及提出质疑理由;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滥涨”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滥涨”的原因,分别从我国旅游景区公共性逐渐减弱、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秩序混乱、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滥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作了论述。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滥涨”法律规制的四点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权主体归属、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的调整、立法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具体规范以及景区票价听证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