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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论述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了一定的探讨,以求对正当防卫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一点贡献。 第一部分,特殊正当防卫的称谓。具体论述了学术界对第20条第3款的六种称谓,并否定了其他欠准确的命名认识,从而确立了“特殊正当防卫”的称谓,并对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系作了说明。 第二部分,特殊正当防卫的作用。它的现实基础是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它不会损害刑罚权应由国家统一行使的原则,也不会导致“私刑”。特殊正当防卫有利于加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利于加强刑法的公正价值,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第三部分,特殊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必须有特定的暴力犯罪侵害存在。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论述了“暴力犯罪”的概念和作为特殊正当防卫基础条件的暴力犯罪应具有的三个方面的要件。讨论了过失暴力侵害可否成为防卫的基础,笔者的 观点是否定的。 第四部分,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一必须是 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说明如何界定特定暴力犯罪2 的“开始”和“结束”,并讨论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标准在确定其防卫时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部分,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一防卫行 为须出于特定的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论述了特殊正当防 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特别强调对“暴力侵害 人”必须有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