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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领域的重要条款,该特性在整个民法和合同法领域,都具有其独特之处,这也是不可抗辩条款经久不衰的讨论意义所在。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国家,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因不可抗辩条款滥用失调的保险市场;以对抗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后出现的投保人欺诈、骗保的新问题。这种调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对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双方利益都是有益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确立时间较晚,且在现有法律条款中,仅有《保险法》第16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并未区分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无效、保险欺诈、合同复效等情况下的适用原则。这与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背景是不相匹配的。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元化的法律问题,因此,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可抗辩条款,使之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更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法律引导司法实践,而同时司法实践能反映出法律存在的不足。笔者在总结归纳了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62篇民事判决书中后,认为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概括性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与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不可抗辩条款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功效被过度放大,而其平衡整个保险市场的整体利益的功效被严重削弱。欺诈行为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竞合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也是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概括性规定不完善的体现;通过司法判例中反映出的保险人因为自身管理不到位、流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败诉原因,是对保险公司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规避风险的警醒提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不可抗辩条款蕴含的法理研读”。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行为的限制。保险人的任意解除行为,破坏了基于诚信原则订立合同的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也扰乱了安定的市场秩序。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射幸性和金融性,要求了其应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秩序性。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在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精神不因滥用而被曲解,也保证了法律追求的安全和秩序价值能在保险市场中得到体现。第二部分,“各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情况”。笔者总结了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区域法律体系下的发展情况。通过比较对比,笔者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都将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宽泛到详细的过程,并且结合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趋势,这也体现了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地域性特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在发展较晚的背景下,规定内容也比较宽泛,对比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立法倾向体现了修改的意图,但现有的司法实践问题依然存在。第三部分,“我国涉不可抗辩条款的司法数据分析”。此部分系全篇论文的着重点。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原、被告争议焦点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民事判决书中反映的案件事实、判决内容进行了归纳分析。笔者认为,在大部分案件存在保险欺诈的前提下,投保人的胜诉率过高、司法倾向严重倾斜的法律现状,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的体现,也不符合民法诚信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是不可抗辩条款未完善的体现。第四部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在经过比较法分析和司法实践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应当优先探讨合同效力,排除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加长不可抗辩条款的考察期限,排除欺诈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障保险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撤销权和解除权并行适用;对不可抗辩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分类型的规定;通过保险机构规范自身内部管理制度,来辅助提高现有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下保险公司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