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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融通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化程度也逐渐加深。在目前我国的证券混合持有体制下,证券间接持有制呈现逐渐发展的态势,然而在间接持有制下进行证券担保仍存在法律规制上的空白,显然不利于证券的有效流通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从证券持有制度的变化出发,分析此种变化给证券担保造成的影响,进而分析目前在间接持有制下进行证券担保所遭遇的困境,并从法律实践出发,分析相关区域及国际立法的内容,最终回归我国,指出目前证券担保法律规制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证券持有制度转变的过程,并概括说明此种转变对证券担保造成的影响。第一章的内容是对本文研究对象的一个概括性论述,首先介绍证券持有制度从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进行转变的过程,其次则对证券担保制度在持有制度的变化中所受影响进行了分析与说明。第二章对目前间接持有制下进行证券担保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说明。虽许多国家在本国证券市场实施证券间接持有制度,各国也针对证券担保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突飞猛进且跨国交易频繁的今天,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跨国证券担保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阻碍,对其论述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其一是各国对证券权益的定性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此种定性上的分歧可能会导致在跨境证券担保中,担保权人的证券权益受准据法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而该国法律对证券权益的定性与担保权人本国不同,此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担保权人行使的担保权益有所减损。其二是各国对证券担保制度的规制有所冲突。此项问题较好理解,因各国具体国情和法律传统不同,势必会造成立法上的不同,而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益尤其是跨境担保时面临具体制度上的阻碍。其三是传统法律适用方法难以满足证券担保要求。在跨国证券交易中进行证券担保难免会有争议发生,此时应依据何种准据法来确定具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也是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第三章对现行区域及国际公约中有关间接持有制下证券担保制度的内容进行介绍与说明。第一部分介绍《欧盟金融担保指令》以及《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即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侧重于对前者具体规则的介绍,因为《日内瓦证券公约》绝大部分继承了《欧盟金融担保指令》中有关证券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文仅对后者有关证券担保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介绍了《海牙证券公约》和“PRIMA”原则,着重关注“PRIMA”原则在解决跨境证券担保冲突适用上的积极作用。第四章对我国现行持有制以及证券担保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针对性意见。第一部分对我国以直接持有制为主、间接持有制为辅的证券持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针对目前在实务中进行证券担保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证券担保的形式较为固化、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较为单一、对担保证券的替换仍存在制约以及证券担保冲突准据法难以界定等问题。第二部分则针对上述四类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措施,包括完善证券担保权设立的具体规定、尝试发展担保权实现途径新形式、鼓励对担保证券进行替换以及引入公约中“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