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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该倡议的提出,不仅是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为了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更是为了维护全球贸易自由体系与开放型经济体系。“一带一路”倡议吸引了全球的眼光,获得了很多支持和参与,为了适应跨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税收协议的进程,对签有旧协议的国家也在不断推进条约的修订和新条约的引入工作。在税收协议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的认识“一带一路”下的税收协调现状、如何正确的应对区域经济带来的国际税收挑战,怎么通过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机制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法、实证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在大量阅读国内外学者关于“一带一路”税收协调方面的文献著作后,对“一带一路”税收协议的签订情况和税收征管的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随后通过收集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而后利用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税收协调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本文首先从国际税收协调基本理论开始,从国家主权、经济主权引入税收主权,讲述了税收主权的来源与内涵,随后分析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再从内容和主体上对国际税收协调的基本形式进行了分类。随后总结归纳了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调情况,先是通过对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情况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与东亚地区尤其是新加坡之间的投资往来联系紧密的结论;随后列表总结了税收协定签订情况,得出了我国与“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的签订时间普遍较早,未签订区域主要集中在西亚与南亚地区的结论;之后以间接抵免条款和税收绕让条款为例归纳总结了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制度的协调情况,得出了这两个条款的签订率有待提高的结论;最后以双边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与多边税收征管中的多边公约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例,对我国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归纳。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以OFDI为被解释变量,使用是否签订税收协议、是否含有间接抵免条款与是否含有税收绕让条款这三个虚拟变量为解释变量,并且控制了前沿距离得分,被投资国的市场规模、市场开放程度、资源禀赋与通货膨胀率等7个变量,采用了2009年到2018年这十年间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了间接抵免条款、税收绕让条款、市场开放程度、资源禀赋和被投资国通过膨胀率对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具有正向促进作用,最后再将间接抵免条款和税收绕让条款的签订情况拟合为一个变量,将这个全新的虚拟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进行了分组回归测试,得出了间接抵免条款与税收绕让条款的签订对税收协调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结论。通过第三章的税收协调现状分析以及第四章的模型分析,不难发现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还存在着税收协议签订数量不足、协议内容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协调能力较弱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完善税收协议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这两个方面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议。在完善税收协议这块,针对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数量不足方面,提出了我国可以在参考国内安全形势、战略地理位置与经济合作基础这三个方面优先推进约旦、马尔代夫、阿富汗与缅甸这4个国家的税收协议的签订工作;针对税收协议老旧、内容签订不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应该尽快推进税收协议的重签工作,并且与未签订间接抵免、税收绕让条款的国家进行补签,同时在税收协议中增加强制披露条款。在完善税收征管这块,也从夯实税收情报交换基础、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多边公约的签订、建立税收合作平台这4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