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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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文字、音乐、视频等作品的创作门槛大大降低,网络环境的信息量爆炸性增长。为优化内容生态、提高用户黏性,算法推荐技术实现了广泛商业应用。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是从“信源”到“信道”再到“信宿”的一个过程,而算法推荐的应用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中间者突破了“技术中立”的地位,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猖狂”,侵权后果也在算法推荐的加持下比以往更加严重。然而现有法律框架下,侵权责任制度不够完善,不足以回应算法推荐技术介入这一背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带来的挑战。因此,本文拟在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算法推荐技术应用造成侵权结果这一前提,分析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写作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两大行为类型,分析了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类型。同时梳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五种理论依据,为后文的研究提供理论铺垫与原则指引。第二章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领域相关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总结其中存在的认定难题。首先根据算法推荐技术的运作机制与本质,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通过“技术中立性”免责:从算法推荐的技术原理与运作机制来看,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突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的实质,技术中立不再成为其进入免责“避风港”的“护身符”。而后重点分析了算法推荐技术的介入使得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产生的困境:首先,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不足以应对目前严峻的著作权侵权现状,应适时进行调整。其次,实践中关于算法推荐是否等同于人工推荐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等问题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第三章基于前文的理论探讨与问题剖析,提出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以及规制此类侵权现象的建议:首先,对通知-删除规则程序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针对必要措施的限度,应当在比例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区分性界定。其次,与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以及流量经济红利相适应,应用算法推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相应提高,并根据技术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引入过滤义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的分配不仅是对损害的填补,更重要的是控制与预防侵权风险发生。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做好算法监管与治理工作,推动著作权保护与网络产业的利益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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