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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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它是在个人信息自决、理性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帮助矫正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之间的非对称结构。大数据时代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面临种种现实困境,以隐私政策为表现形式的知情同意机制,降效失能,颓势显现,不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有何局限性,以及为何失灵?应当如何优化隐私政策内容,完善知情同意框架?哪种制度才是信息处理活动和个人信息保护关系之间的最佳安排?本文拟从知情同意原则入手,对其法理基础和发展历程展开较为全面的梳理,分析知情同意原则现有的困境和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局限性以及其失灵原因,以肯定知情同意原则的价值为前提,讨论了隐私政策和信息主体同意行为的法律性质,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实为传统的私法自治模式的局限,此种表面同意即契约达成的模式无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原因在于双方之间的巨大势差通过隐私政策不能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应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层面完善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规范,建立强制性的隐私政策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息主体;其次,结合公法和私法的保护框架对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对策。对知情同意的法律行为进行民法上的判断,不仅需要成立要件还需生效的构成要件,采用效力瑕疵制度救济知情同意意思固有风险,厘清信息主体的救济路径;同时,建立对隐私政策的听证制度和结合政府监管保障隐私政策内容合规正当,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同意效果。完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结合立法最新规定提出应在诉讼法层面对个人保护信息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更全面完整的规定,以期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知情同意原则的缘起发展、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法上的发展历程;第二章主要从隐私政策的角度讨论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隐私政策为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格式条款,分析了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的法律性质,以隐私政策作为知情同意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成立合同的合意缺失、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息处理者滥用隐私政策条款损害信息主体权益,实践中知情同意原则会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同意。其次讨论了知情同意原则失灵的原因,根本原因在于自主控制的个人主义范式使得知情同意原则在不对称的权力结构下难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关系。第三节通过案件梳理分析了知情同意原则的司法现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了知情同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在肯定了知情同意原则的价值基础上提出对其进行制度优化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的特点,就知情同意本身而言,应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种类进行界定,明确告知事项的标准,以及对默示同意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等。第二节分析了建立强制性的隐私政策规范的意义,立法通过形式要求强制介入或者直接制定隐私政策,这是为了确保隐私政策内容属于信息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信息主体不了解隐私政策内容即与其缔结合同的风险;第三节则提出建立对隐私政策的听证制度,以保障隐私政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其次,行政监管与听证制度结合,形成一个全面、协调、有效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第四节分析了传统民法保护框架和刑法保护框架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公益诉讼制度能弥补公法和私法保护的不足,为一种更为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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