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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整合配置。《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境,破产财产分配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安排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保障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其对于整个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性维护也具有重大意义。尽管《破产法》第113条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但在破产财产难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实践效果却并不能使人满意,尤其是在破产企业有担保债权比重过高时,劳动者甚至有时会面债权清偿率为零的状况。因此,如何实现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同时平衡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关系,是多年以来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难题,也是我国《破产法》修订中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劳动债权的概念应从产生时间、原因、以及范围角度理解,顺应当前国情、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以及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是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基础。同时,劳动债权的过分优先也会减损其他各方利益人权益进而破坏总体利益平衡,并扰乱市场信用秩序,因此应当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进行合理限制。第二部分:我国《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劳动债权的内容、劳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分析得出我国《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规定存在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与金额限额不明确、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顺序涉及过于绝对、职工以及工会在破产过程中参与度过低、以及破产劳动债权相关救济制度亟待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条约中均对劳动债权保护作出规定,我国劳动债权的保护应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出发,汲取国外制度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债权的保护同时将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程度限定在合理的区间,并且将立法规定与社会救济相结合,分散劳动债权难以清偿风险。第四部分:通过对劳动债权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对于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现状,我国应当针对性地采取合理调整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完善劳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渠道、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进行合理限制、以及加强社会化保障机制建设,以此来对我国劳动债权保护机制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