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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而产生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不动产制度。在二十世纪初期,已经有很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不断增加的高层建筑,随之而来的则是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纠纷。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目前的法律和法规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少,所以要尽快完善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一方面是对我国不动产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还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实践中因此制度不完善而出现的各类纠纷。笔者对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进行了研究,认为共有权是该制度的核心权力,权利人在取得专有权的同时就取得了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范围极其的广泛,并且各个共有部分的性质是不同的,既包括按份共有,也包括共同共有,该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有形式,权利人依据专有权的大小来使用共有部分,并分担费用。本文分析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一些观点,并与我国当前的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讨论了共有权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以及取得和行使的方式等问题。分开介绍了车位车库、楼顶平台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共有部分的权属问题,还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行,人们对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了解也在不断地提升,只有理顺了这种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的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