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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威胁巨大。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在行为方面突显出强烈的双重违法性特征——既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同时又带有刑事犯罪在行为构成要件上的某些特点。操纵证券市场罪在行为方面的这种暧昧属性直接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行为性质的分类,行为标准的把握,怎样正确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对此,我们只有正确认识行政犯罪暧昧的违法品质,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之下,认清行政犯罪实质上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在量上加重的结果,量上的加重于刑法视域主要指行为在情节方面的加重因素或者行为结果的严重影响程度。在具体区分的过程中,应该既要关注行政犯行政违法的侧面,也要正确对待行政犯刑事犯罪的侧面,在此基础上加强立法,对行为方式进行科学的类型化整理,通过构建完备的行为类型模型,正确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提供合法、科学的依据,站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上通过非刑事法律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合理运用,在实体法规范的范围内解决行政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界分不清,案件处理不到位的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