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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间借贷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金动力、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信贷支撑,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空白的前提下,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良贷款体制。民间借贷本身也在服务金融弱势群体的同时不断扩大资产规模,日益壮大,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缘于其本身的发迹特点、建制缺陷以及资金的趋利性,加上充裕的民间资金供给、旺盛的民间资金需求加上弱化的正规金融促进民间借贷日渐活跃。而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直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至今又只有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制局部的民间借贷行为,大多是任其自由发展。随着民间借贷利率的一路走高,民间借贷渐渐吸引巨额资金参与其中,甚至是无担保信贷资金,迄今累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部分领域的民间借贷已然变质,成为洗钱的工具和投资违法犯罪。因此,如何正确对待民间借贷问题,如何规范其发展,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均是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描述入手,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论述进行规范的必要性。民间借贷如双刃剑,缺乏制约和其本身的自发性,导致很大风险,但民间借贷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所以,必须用制度控制风险,促其规范发展。第二章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进行分析,论述产生风险的原因和如何防范风险。民间借贷由于机制和先天的不足而对金融秩序、对投资者、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浅议,并分析了产生风险的原因,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银行必须密切关注流动资金富余的企事单位,政府必须在严格审计相关企业的基础上,积极监管,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第三章分析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政府定价的必须性。利率是规范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借贷利率水平紧密相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对民间借贷的保护程度。第四章建议立法者为民间借贷经营机构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与落后的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的缺位所形成的矛盾,为民间借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遐想,眼下鄂尔多斯鬼城已悄然显现,全国范围的民间借贷立法并实施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