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事由之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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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今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自由裁量能力不足,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决议无效规则抽象性与概括性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务认定决议无效事由的困境,直接指向的本质是缺少较为明确的决议无效的判定标准。同时,现有的决议效力瑕疵划分依据忽视了表决权瑕疵等内容与程序之间的模糊地带,急需对决议无效规则重新梳理。公司决议作为公司团体意志作出最主要的方式,必须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制。《公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努力折戟没能填补法律解释空白,但表明了存在对其予以类型化的可能性。决议无效事由的类型化能够更精确的理解决议无效的内核,明确“三分法”下各种类决议瑕疵的界限以及同种类瑕疵事由的区分,增强其司法适用。针对“决议无效”的理解是理论层面的问题,而“决议无效”的适用则是实践层面的难点。因此,出于商法规则天然的实用主义和非抽象性的要求,需要在裁判实践和裁判规则中深耕挖掘,务必着重从公司决议纠纷的本土司法裁判实践中去整合提取使用有效的决议无效事由。宜以列举式加参引式的方式类型化公司决议无效事由,构建同决议成立要件衔接的决议无效规则,限缩决议无效事由,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增加审判结果的可预知性与一致性。在结合未来公司法功能定位为管制加自治的基础上,以公司法团体法规则首要适用、法律行为效力一般规则次第补充适用为原则,可以将决议无效类型化为:超越公司机关职权范围的决议;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决议。第一章为实证研究,以《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后2018年到2021年上海市129份裁判为样本,运用图表数据分析、个案分析比较、提炼裁判主旨等方法,整体分析公司决议无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总体适用情况。分别统计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结果以及胜诉率、改判率,结合法院的受理情况,明晰决议无效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再统计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理由,通过结合诉请与主张理由来判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存在混淆决议无效事由与其他决议瑕疵事由,找出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被认定为无效的决议事由,并试图对其予以总结分类。最后再讨论裁判文书中法院的说理理由和裁判依据,整理法官审理决议无效之诉的逻辑,并总结其对决议无效事由认定的类型化规律。第二章为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的必要性和依据,也即讨论决议无效类型化的价值和法理依据。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的必要性和价值可以从规范进路和实践进路两个方面去谈。在规范层面,还存在着以下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般规则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决议无效规则、如何理解决议无效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在决议内容与程序交叉地带的事由如何认定效力等。而这些问题都根源于决议无效规则的抽象化。在决议无效事由存在类型化可能性的基础上,类型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践层面,由于决议无效规则的抽象与商事法律规范的实用性需求相违背,以及暂无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导致司法实践对决议无效事由缺少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司法错判现象。类型化的决议无效事由可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发挥法的指引作用,商事主体得以更加优化治理公司。由于公司决议行为不仅是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存在于团体法上的具有团体法属性的法律行为,因此,决议无效事由的类型化受到民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规范。第三章为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的方法。由于民法之于公司法乃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位阶关系,以及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的特殊属性,提出公司法团体法对决议无效事由的特殊作用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对决议无效事由的补充适用作用的观点。团体法属性对决议无效事由发挥特殊作用的内容主要包括决议方法和决议内容对决议无效的影响,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对决议无效事由发挥补充作用的内容主要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法律规定。第四章为对决议无效事由的再讨论。笔者结合前述内容对公司决议无效规则提出完善建议,重塑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将其限缩为超越公司机关职权范围的决议;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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