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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例如雾霾、沙尘暴等突出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断重视,随之产生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平衡的思考。作为平衡两者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区域生态行政补偿,已经越来越普遍的被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目前,由于我国行政区划的客观存在和地方政府间有效沟通的缺乏,使“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频发,从而削弱了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力度是不完全相同的,而能够促使两者实现某种程度的协调发展,正是区域生态行政补偿可以实现的。但是现阶段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都对于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立法停留在一个较为基础的层面。因此,不管是从理论研究推进、机制体制完善,还是从推动社会实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乃至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言,研究区域生态行政补偿都是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篇文章将会通过六个部分的研究,分析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提出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背景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理论概述,通过对行政补偿概念、生态补偿概念予以描述,进而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概念,同时对这一概念的特征及意义予以阐述。第三部分为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立法概述,对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予以阐述,理论基础具体包括行政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平与秩序理论;而现实基础部分,则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出发,提出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立法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第四部分为我国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主要介绍了宪法、综合性生态环境法、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对我国区域生态立法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主要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制度不完备、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不完整四个问题。第五部分为国外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的立法实践,主要对美国、德国、日本的实践和理论成果进行分析,并指出值得我国予以借鉴的部分。第六部分为我国区域生态行政补偿立法的完善,指出应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实施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