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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密尔曾将精神福祉看作人类一切福祉的基础,同时获得此种福祉的必经途径为意见自由以及表达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新闻行业的表现即为新闻自由。新闻需要自由,方可为大众提供最快捷最准确的时事信息,不仅满足公民对知情权实现的渴望,而且也能够发挥新闻应有之价值,新闻自由是人类知识和智慧的母乳,架起和开通人类沟通的桥梁,是社会舆论监督的根基;与此同时新闻自由需有限度,过度行使新闻自由会导致新闻失范,继而产生众多负面影响,孟德斯鸠所理解的自由亦是以一定法律秩序与法律约束为前提、去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因而过度谈自由缺乏意义。本文的写作思路即以自由的享有与自由的限度为论证的基点,试图从现象中归纳原因、从原因中寻求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失范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制新闻报道目前所存在的失范现象中,区分了一般失范问题与违法失范问题,并选择典型案例归纳出法制新闻报道中违法失范的几种表现;第二部分分别从主客观角度分析了法制新闻报道失范的诸多原因,比如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我国新闻法制尚不健全等;第三部分则指出因违法失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主要分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第四部分则通过对法制新闻报道失范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应当完善法制新闻报道的合法性准则,旨在一方面通过保障新闻自由以鼓励其规范进行法制新闻报道,另一方面是适当对新闻自由加以约束达成保障与限制的平衡,使得法制新闻报道更规范、更公允、更能实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