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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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系列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是其中之一,此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新,也是一次伟大的实践,本罪将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和惩罚犯罪的功能相结合,通过将帮助行为进行正犯化规定,将一些在传统共犯理论下难以评价的危害行为纳入此罪范畴,扩大了对网络帮助行为的惩处范围,对打击网络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该罪名自颁布以来,有关本罪的认定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有关部门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解决了本罪认定过程中的“明知”“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的问题,但是司法解释不是万能的,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依旧存在,由于没有统一的性质认定标准,本罪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认定也产生了混乱,自2020年推行“断卡行动”以来,以此罪来进行定罪的案件数量激增,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暴露,本罪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简要介绍,还对本罪罪名中的“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要件的认定进行了简要地阐述,并着重对本罪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对理论界有关性质认定的学说争议进行评析,最后肯定了本罪性质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是有独立犯罪构成的罪名,应当按照一个“罪”来对其展开研究,而不能认为其属于“量刑规则”,本罪的适用范围已经超出了帮助犯的适用范围,对本罪进行评价仅需在其犯罪构成内进行即可,笔者还结合实践,从网络空间内帮助行为危害程度加深、惩处难度加大等方面分析了将这一行为进行正犯化立法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对本罪认定中的特殊犯罪形态进行研究。笔者在本罪的性质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的基础上肯定了本罪存在共犯形态,并对具体共犯形态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结合情节犯的有关理论,对本罪“情节严重”在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中所起的作用做出分析,并得出本罪的“情节严重”属于本罪构成的要件,但是构成犯罪不只意味着构成犯罪的“既遂”,也有可能构成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结论,并对其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认定进行阐释说明,在对本罪预备的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与日常行为的区分,在本罪未遂的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对本罪未遂的认定应该是在“情节严重”这一要件下进行,其行为本可以符合这一要件,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帮助行为未能实施的,属于本罪的未遂。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要对本罪的特殊形态进行限制处罚,虽然从理论和现实层面上都应肯定此罪存在特殊的犯罪形态,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结合特殊形态下行为的危害性来判断是否有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必要。第三部分主要围绕认定中的界分问题展开论述。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进行分析,明确同时构成本罪与其他罪时的处断原则,并对这一款体现的本罪与其他罪的竞合关系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对本罪与本罪下游犯罪帮助犯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认为本罪所规定的帮助行为包括构成下游犯罪帮助犯的行为和不构成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二者不是对立关系,不是构成本罪就不能构成下游犯罪的帮助犯,要按照同时构成本罪与其他罪名时的处断原则来判断该如何适用。除此之外,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还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情节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裁判结果,笔者对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对易混的两罪进行界分,对具体情形下罪名的认定标准做出详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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