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论——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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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和维护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手段,刑事辩护制度是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保障和标志,无论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还是国内刑事司法制度都高度认可。其中,无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典型、极端形态,也引起了刑事诉讼及律师制度场域的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并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无罪辩护难”,并且要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给予充分关注。但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论形态可以包括哪些?实践中无罪辩护到底有多难?无罪辩护的效果如何?影响无罪辩护及其效果的因素包括哪些?等等。这些兼具理论和实践中的命题都有待更为深入的梳理和揭示。本文拟以无罪辩护为研究主题,从理论上,运用类型学方法,沿着刑事辩护的理论形态结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梳理无罪辩护的主要形态;从实践上,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以无罪辩护率和无罪辩护效果为考察线索对中国的无罪辩护实践及其成因进行实证阐释。全文包括五章,除第一章导论和第五章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三章。  第二章,无罪辩护价值概说。作为刑事辩护最基本、最极端的辩护形态,无罪辩护对于实现实体真实、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刑事辩护的共同价值追求具有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除了通过对被告人实现无罪处理这一诉讼结果体现外,还是通过辩护方式来实现。但是,受到不同国家诉讼价值和诉讼结构的影响,无罪辩护对于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实现存在差异,这点也是不同国家无罪辩护形态不尽相同的基本原因。  第三章,无罪辩护的类型化研究。借助刑事辩护的基本分类标准——实体性辩护、证据辩护与程序性辩护,本部分考察了实体性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无罪辩护的表现形态。实体性无罪辩护作为无罪辩护的主要形态,与犯罪构成要件紧密相关,理论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判断为无罪。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沿着犯罪构成要件体系逐个梳理,即可得出实体性无罪辩护的表现形态。实体性无罪辩护还包括正当理由无罪辩护、免责事由无罪辩护和特殊无罪辩护事由。一般而言,利用“正当理由”进行无罪辩护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被害人同意等情形;可以利用“免责事由”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与精神紊乱相近似的状态、强制、认识错误等。特殊无罪辩护事由,主要是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或特殊政策从而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由,它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无关,一般包括刑罚时效;外交豁免政策中刑事管辖豁免两种类型。程序性辩护是指是辩护方针对检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所进行的辩护。虽然程序性辩护的直接目标是通过程序性申请,行使某一诉讼权利或实现某种诉讼行为,就程序性问题产生的程序性制裁后果,但在实体上却有可能导致公诉方败诉或产生无罪化处理的效果,因此将有可能产生无罪结论的程序性辩护称为程序性无罪辩护。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并不一定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或终止,因此,只有那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才可能导致被追诉人的无罪处理。总体上,可以将其概括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无罪辩护;二是利用“诉讼程序终止”进行无罪辩护。前者是指通过质疑定罪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从而使其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不得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并不必然带来无罪判决,这还要取决于所排除的证据在控方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诉讼终止作为程序性违法制裁最严厉的方式,尽管并没有处置被告人的实体事项,但对被告人而言却获得了实体性的利益,意味着无罪处理。证据无罪辩护,包括证据能力无罪辩护和证明标准无罪辩护两种类型。证据能力无罪辩护是指通过利用证据能力规则实现对有罪证据的排除适用,使得构成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处于证据不足状态,既不符合定罪的证明标准,从而实现对被告人的无罪处理目的;不过,与利用证据能力辩护需要借助证明标准不同,证明标准还可以作为独立的无罪辩护事由。  第四章,中国无罪辩护的实证考察。在上一章理论考察的基础上,本部分从无罪辩护率和无罪辩护效果两个方面对中国的无罪辩护进行实证阐释,考察发现:无罪辩护率总体较低,从诉讼阶段上看,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率高于起诉和侦查阶段;从案件类型上,经济财产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的无罪辩护率较高。进一步考察发现,影响无罪辩护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层面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认罪率,指控质量,提起无罪辩护的制度条件是主要影响因素;而在主观层面,律师基于利益考量不愿意作刑事辩护业务或因为官方压力而不作无罪辩护,律师因为不愿意调查取证而错失可能的无罪辩护信息,律师基于利益衡量而选择性的作无罪辩护等主观因素的存在则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无罪辩护率长期在低位徘徊。在无罪辩护方面,也不尽理想,被告人很少能够获得无罪判决,但另一方面,无罪辩护的效果又没有想象的差,对于被追诉人往往在刑罚上获得较轻甚至极轻的处置。进一步考察发现,造成这种无罪辩护效果不理想但又非通常认为的差的现状是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结果。从辩护效果不理想的角度评析,从根本上是由于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所提供的“狭小的无罪化处理空间”所造成的,有罪假设、政法职业认同与关于事实可靠性的常识性观点等不利认知倾向和辩护策略及方法的选择不当也对无罪辩护效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造成辩护效果并非想象的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这首先与辩护律师的努力密不可分,考察发现,律师竭尽所能与公、检、法三机关主办人员交换无罪意见、敢冒风险收集无罪证据、阅卷技巧和穷尽可能无罪之情形及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是比较有效的努力。而公安、检察官与法官在法律与外部压力之间的权衡则是形成这种无罪辩护效果的决定因素。总体上,除了现行制度无法为无罪辩护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以及公检法之间关系的现实运作外,无罪辩护机制既是无罪辩护状况的反映,也是造成无罪辩护效果的原因,还是在现行体制下影响无罪辩护效果的最可改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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