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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王权由中世纪的强大到《权利法案》颁布后受到种种限制,再到现代英国的“虚位元首”,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纵然如此,英格兰王权在历史上的魅力依然不减,而普通法正是在王权强大的11-13世纪产生的,本文即是通过对英格兰王权在土地、政治、司法方面的扩张来展现11-13世纪英格兰王权日益强大的过程,从而揭示王权扩张与普通法形成的内在联系。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诺曼征服作为标志性事件,揭开了英格兰历史崭新的一幕,威廉一世名正言顺继承了王位,但其统治早期并不稳定,因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王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末日审判书》,将全国的土地归入国王名下,同时从其诺曼底领地引入土地政策并通过与英格兰本土政策相结合,逐渐形成了英格兰特色的土地保有制度,将全国的土地纳入到统一的中央管理体制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控制了土地,才能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而作为普通法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便孕育其中。随着土地保有制度的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封君封臣制度也被建立起来,英格兰王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改革是将原有的“国王封臣的封臣不是国王的封臣”,变成“国王封臣的封臣依然是国王的封臣”,从而扩大了王权,另一方面是对官制的改革,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政治体制,为政令的通行,法律的统一创造了条件,而普通法的统一性与全国普遍适用性正源于此。司法方面的改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虽然这或许并非是国王改革的主要目的,也并非国王当时所能预料,但王国通过对地方和中央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地方司法权相互制约,使中央司法权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地方与中央两套并行不悖的司法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普通法悄然诞生。土地、政治、司法与普通法环环相扣,紧密联系。一方面拥有了土地上的权利,才能拥有与之相配套的政治权利,政令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法律才能自上而下得到贯彻,普通法才能在此背景下形成,另一方面,普通法中各项政策又是在土地、政治、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并不断发展的。因此11-13世纪英格兰王权扩张过程中的土地、政治、司法改革正是普通法形成的原因,虽然这并非唯一的原因,虽然这一过程也不仅仅带来了普通法形成这一个后果,但其中的关系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