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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私募证券基金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它作为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问题。私募基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可能因利益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潜在的风险,即委托——代理风险。委托——代理风险一般有2类,一类是签订合同前隐藏信息的选择风险,另一类是在签订合同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关于中国私募证券基金的委托代理以及收益分配问题。本文首先全面回顾了以往国内外关于私募基金委托代理的相关研究。接着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作了直观的分析,从中指出了我国私募基金委托代理中所存在的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引入了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以及其扩展模型来说明问题。委托代理模型的结果表明,要想规避委托代理中的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可以通过签订一个含收益激励作用的合同,以此来刺激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其最高努力水平,最终达到委托人和私募基金各自的效用最大化。从私募证券基金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引申出了关于收益分配的问题,随后就中国现存的私募证券基金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的私募证券基金中含有三种主要的收益分配方式:固定报酬,收益分成和固定报酬以及单纯的收益分成,这三种收益分配方式各有优缺点。接着通过对中国私募证券基金市场上的384家阳光私募基金进行了收益分配的统计,结果发现,采用收益分成和固定报酬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下的年平均收益率最高,单纯收益分配方式下比单纯固定报酬的年平均收益率高。从这个结果中可以表明使用带有收益鼓励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利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更为努力的创造收益,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也有利于规避委托代理中的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