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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权和合同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倾向于请求权竞合论中的自由选择的说法,该规定使得责任的分配很难实现均衡,而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又没有对竞合问题做出规定。迄今为止,立法当中没有合理的切合实务当中需求的规定,给实务当中的操作造成了不小的麻烦,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进行立法规制。本文通过对“大连708路公交车致人死亡一案”的分析,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从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角度分析竞合问题,并对竞合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现实生活中侵权和合同的存在情况出发,说明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分析的意义。第二部分:简单的对“大连708路公交车致人死亡案”进行介绍,针对同一案件中责任的承担,各方对于法院的判决看法不一,案件的定性,责任的认定始终伴随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同时,总结提出案件当中存在的争议。第三部分: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视角进行探讨。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对待竞合的态度以及竞合时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充分吸纳两大法系的长处,摒弃不合理的地方,为该案件的处理提供新的思路,进而为我国处理竞合问题的立法改进进行有益的思考。第四部分:总结我国现行理论的不足,从请求权概念的不确定引发请求权竞合的混乱、请求权竞合论的不足、当事人自由选择理论的不足等方面充分发掘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侵权责任能否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得到支持、依据交通事故鉴定书中的病理记录进行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从英美法当中汲取有益的做法,为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立法的改进提供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现行理论:一是转变以“请求权竞合”为中心的思维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上的义务的“义务竞合”思维;二是淡化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规则适用上的区分,赋予法官处理竞合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运用两种规则的救济,消除自由选择造成的不公平;三是针对大陆法系传统上对侵权和合同的区分,如果采用英美法模糊二者区分的做法会影响体系性和逻辑性。采取一定的方法在竞合时把诉讼规定为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但对救济手段的运用中应综合考虑,采取限制竞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