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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而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但20世纪中期以来,受人们已改变的性观念以及日益深入人心的男女平等观念的影响,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加深了对强奸罪的认识,对强奸罪的立法也纷纷做了修改,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同性相奸”行为无刑法条文可适用的现实已经凸现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对我国强奸罪进行理性的检讨并对其进行完善就显得必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压力的日益增大,有些人的心理严重地扭曲变形,同性之间的强奸已经层出不穷,既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这不仅有悖于善良的风俗习惯,而且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受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了伤害,而且心灵上受到的创伤更是无法估量。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我国同性强奸立法的必要:一、首先分析同性强奸的概念和特征,从而总结出同性强奸的犯罪构成。二、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同性强奸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同性恋之间的强奸等。正因为我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和法律空白,所以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研究。三、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性强奸立法的比较,找出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经验。四、通过对我国同性强奸立法不足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我国同性强奸立法的建议。应该把同性强奸纳入到强奸罪中去。具体从四个方面入手完善。我们不可否认,儿是法律都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也应该做到事实求是。既然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出现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事实,而且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那么我们的法律效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文明、和谐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