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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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审查义务是对投资者施以保护,从而尽量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地位与能力差距的一种权衡措施。风险匹配义务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的重点。风险匹配义务是否履行、履行是否充分,都影响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之“适当性”的认定。不过,风险匹配审查的标准在实践中还较为模糊不清。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利用国内外先进理论学说与制度规则,分析该问题。除引言之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产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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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审查义务是对投资者施以保护,从而尽量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地位与能力差距的一种权衡措施。风险匹配义务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的重点。风险匹配义务是否履行、履行是否充分,都影响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之“适当性”的认定。不过,风险匹配审查的标准在实践中还较为模糊不清。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利用国内外先进理论学说与制度规则,分析该问题。除引言之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出发考察其对风险匹配义务履行的影响。鉴于金融产品本身的特殊性表现在数量与风险两个方面,金融机构在推介产品时风险的匹配性也应同时符合数量适当性与风险适当性。数量适当性匹配要求,在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之时,金融机构应将多个产品风险累加的因素纳入风险匹配考虑范围之内;风险适当匹配性则要求,在销售复杂化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时,金融机构需要采取弥补投资者在理解能力上劣势的特殊措施,严格制定与践行风险管控措施,以尽量缩小此等产品携带的风险与投资者所能承受风险之间的鸿沟。第二部分,投资者群体的特殊性对风险匹配义务履行的影响。这涉及审查标准的一般性与具体性问题。一般审查标准,指一般理性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解、认知能力,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情况有正确的把握;具备一定的财力,保证其哪怕投资失败,承担完一切风险之后依旧能够正常的生活、工作等。具体审查标准,指金融机构履行风险匹配义务时还需要考虑到投资者个人的具体情况。理论和监管实践均要求以坚持具体标准为原则。为此,应将特殊投资者划分为经济实力较弱和理解、认知能力较差两个群体,并分别就该两个群体的特殊之处分析金融机构在向其履行风险匹配义务时需要加以考虑的细节与从事的行为。对于前者,金融机构要尤其注意投资者的理财投入与其存留资金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综合衡量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基础之上尽量向其推荐保守风险产品,严禁主动向其推荐风险较大、费用较高的金融产品;对于后者,金融机构为保障投资者能够理解所介绍的金融产品,并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自主、理性的做出投资决策,应当采取措施尽量消解投资者在理解、认知上的困难。第三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关系对风险匹配义务履行的影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私人关系,可能直接介入投资者投资意愿的表达和投资产品或服务的选择,也可能仅为向投资者提供基本操作引导上的额外帮助。为此,应结合实务情况谈论在此复杂因素介入的境况下金融机构风险匹配义务履行的认定。如果存在私人关系,无论亲疏好恶,只要介入到了投资者自主性的表达中都会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置于危险境地。此时金融机构风险匹配义务要得到妥善履行,需要做的便是扫清可能影响到投资者投资决策做出的自主、自愿性的一切外在因素,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与过问机制,尊重、保护投资者的自我意志。如果工作人员仅给予投资者基本操作引导上的额外帮助,鉴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介入投资者投资决策做出的便利,金融机构在此需要做到的亦是严密的监督与严格的审查,对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的管理与教育。第四部分,对《九民会议纪要》第72条中的风险匹配规则提出理解与适用的再解释。金融机构的风险匹配义务为,将适当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投资者,并保障投资者自主性。为了确保所推介金融产品“适当”,金融机构需要对金融产品的质量与数量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为了确保投资者“合适”,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为了确保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自主性,需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加监管及反复确定投资者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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