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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已广泛运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激励计划中。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之后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都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指标及其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种基于会计盈余的考核方式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就在管理办法颁布不久,为了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国际趋同,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给了企业财务人员更大的判断空间和弹性,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由最开始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改为有条件的资本化。鉴于研发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依据以及极强的隐蔽性,股权激励公司的管理层是否会利用新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操控?股权激励计划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还是沦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最优契约理论和管理层权力理论看似相互对立,实质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股权激励复杂的激励效应。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有效契约理论以及管理层权力理论为理论基础,探究实施业绩型股票期权对企业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我们将以2010-2016年期间成功实施的以业绩增长为考核方式的股票期权公司为激励样本,纵向比较股票期权实施前后企业研发支出费用化程度。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行业相同、规模相近、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未实施股权激励以及无其他对企业财务指标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等因素来匹配对照组公司,然后横向比较激励公司与非激励公司分别在激励基期、考核行权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程度。最后,探究激励公司在激励基期股权激励强度、外部审计监督以及机构持股对管理层权力的影响。通过对样本数据的统计检验发现:(1)股票期权激励公司在激励基期相对于考核行权期更倾向于费用化处理,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2)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基期(N-1),股权激励公司相较于非激励公司更倾向于费用化处理研发支出,费用化程度更大,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3)股权激励考核期和行权期(N/N+1),股权激励公司相较于非股权激励公司更倾向于资本化研发支出,费用化程度更小,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4)在股权激励基期,股权激励强度越大,管理层通过管理权力对研发支出费用化程度越严重;(5)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十大”,不能够削弱管理层在激励基期利用管理层权力对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的程度;(6)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在激励激励基期利用管理层权力对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的程度。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最后从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指标、监管层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编报制度、提升外部审计监督质量、积极引入机构持股来加强对管理层的内部制衡和监督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