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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特色。立案监督制度具有刑事诉讼司法保障的性质,是诉讼启动阶段被追诉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权利得到救济的有效手段。适当的诉讼程序在司法权威得到尊重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容易出现当事人控告无果或者被国家不适当的追诉;而检察机关在行使具体的立案监督权时或面临案源匮乏、“无米下锅”之困境,或陷入监督无据、监督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发挥受到制约的同时,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制度,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通过实施法律监督,规范和纠正公权机关的立案活动,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正确规范地适用法律,适当定位自身诉讼监督者的角色;也有利于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开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涉法涉检信访的产生,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控告,或者通过自身办案,来发现立案监督的案源,以监督有权机关公正执法,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稳发展,保障国家法律得到的统一实施。笔者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多年,对于当地乃至我国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很多建议都是着眼于检察机关该职能的发挥和完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解决实施立案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遇到的多种问题。立案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当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拥有立案、侦查权的机关和对自诉案件拥有立案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监督的范围除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还应当包括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除实体上的决定,还应当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立案活动。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也面临着知情权缺失,监督方式单一,以及对公检关系的协调、业绩考评的干扰等问题。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制度首先应当从立法上规范立案监督的实质和程序要件,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明确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受理、启动以及效果跟踪程序,同时也通过赋予被监督机关复议复核的权力以及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文书的说理性来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立案监督权,同时在实践中排除不恰当的干扰,争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制度取得更加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