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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生存与发展反映时代的变迁,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关涉全人类的幸福。关注女性、重视女性的利益诉求、保护女性权利,是时代赋予人类社会的历史重任。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一定社会现实的缩影,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直接体现其社会地位。如果女性在家庭领域得不到公平、平等的权利,那么她在其它领域中将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平等权利。因此,女性婚姻家庭权利至关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三部婚姻法的颁布与修正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始终向着实现男女平等的方向迈进,立法日趋进步与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婚姻法实施历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女性权利流于形式,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大量关乎两性关系和女性权利的法律问题无从解决。如果“中性”地看待婚姻法的发展,不易发现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漏洞;只有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将法律中的人还原为“有性人”,从性别视角出发进行法学研究,才能揭示出婚姻法看似平等的法律条文下隐藏着的不合理结构。在我国婚姻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中,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坚持了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而且日臻完善;然而,面对男女社会性别范畴的差异特征,婚姻法的态度并不坚决。针对某一具体权利采有不同的保护方法,可以分为“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两种,理论上存有“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之争。两种不同的法律方法,究竟何者才是婚姻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正确进路?本文主要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历史比较方法,对新中国婚姻法的变迁过程进行梳理。比较我国婚姻法发展三个阶段——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发展变迁;考察三部法律文本针对具体女性权利所采纳的不同保护规定,归纳总结婚姻法保护女性权利的变化发展基本规律。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差异保护”和“同等保护”何者才是更适合当下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进路。思考如何扬弃传统平等观念,从而更好地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保护女性权利。全文共4万7千余字,分为6个部分:引言部分交代了文章要论述的主要问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第一部分以现有的权利和权利形态理论为基础,界定女性权利的内涵,得出女性权利的简单定义,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进行分类。第二部分回顾婚姻法变迁的历史发展进程,从女性权利视角出发,分阶段考察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从女性婚姻家庭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对各个时期不同规定进行法条分析、历史比较,总结各时期婚姻法的特点,得出新中国婚姻法保护女性权利呈现“差异保护——同等保护——无性别指称的差异保护”的变化规律。第三部分从女性主义的“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之争”得到“法律对男女两性权利不分差别的同等对待,反而是对女性的歧视,与保护女性权利的初衷相左”的启示。由社会性别理论对女性性别差异特征的分析得出结论:在生存与发展、社会参与的各类竞争中,如果同等对待男女两性,对女性权利采取同一保护原则,处于不利位置、被淘汰的必然普遍是女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是对女性的不平等。要弥合历史造成的性别差距,实现性别平等,社会应采取性别差异平等的原则,关注女性性别差异特征,给予女性较多的优惠与倾斜。社会性别意识下的差异保护,是婚姻法的必然选择。第四部分基于保护女性权利、构建和谐两性关系的目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从分析和解决我国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与女性权利密切相关的问题入手,对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构想。结语部分指出,中国当代女性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推动男女平等的实现,法律应当为此做出适当地调整。社会性别理论下对女性权利的差异保护,并不是要将男女两性引向性别的对立;恰恰相反,差异保护女性权利、解放女性就是要解除性别制度对男女两性的束缚,使得男女两性自由、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