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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到21世纪,人类活动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越演越烈,气候变暖这一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世界人类的共同关注。国际社会已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992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是第一份全球性的关于气候治理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政策及措施努力推动减排,以体现其在全球减排中扮演的“领导”者角色。公约遵循“共同而有区别原则”,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作出了区分,并且推动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从而使各国政府能够汇报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气候变化情况。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2005年《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生效,首次对减排指标进行明确规定。然而,美国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加拿大也于2011年退出。2008至2012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随着第一承诺期的结束,国际社会对于《京都议定书》的实践效果越来越产生怀疑。即使2012年的多哈会议上确立了《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但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说《京都议定书》已经名存实亡,气候治理已然进入后京都时代,是时候去思考如何在后京都时代进行气候治理了。由于《京都议定书》规定可以对排放额度进行买卖(排放权交易),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对碳定价、征收碳税的方式,来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在众多对于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讨论中,有两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讨论,即“碳泄漏”(Carbon Leakage)与“竞争力”(Competitiveness)议题。为了解决“碳泄漏”及“竞争力”问题,边境碳调节(Border Carbon Adjustment)越来越多地被提及。边境碳调节是指征收碳税、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在边境对那些没有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实施的边境调节措施,主要通过在边境对其征税或者要求购买排放配额来实现。本文想要探讨边境碳调节是否真的能如提出者所说对于解决“碳泄漏”与“竞争力”问题具有良好效果,并且从合法性、有效性与公平性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表明边境碳调节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合法性层面,文章主要从边境碳调节与非歧视原则、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边境碳调节在以WTO为主体的贸易体制下能否取得合法性,得出结论认为边境碳调节WTO框架下取得合法性存在较大挑战、并且存在较多限制。有效性层面,文章主要分析边境碳调节是否真的能够对于解决碳泄漏及竞争力问题有较大作用,得到的结论是效果非常有限。公平性层面,边境碳调节与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存在冲突,并且极易成为贸易壁垒的理由,给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对于边境碳调节的实施持否定意见。本文认为:从长远看,真正公平有效的气候管理机制需在南北对话的基础上、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均纳入考虑,从国际社会现在的公约、法规出发,加强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之间的跨机构合作,通过不断的对话与谈判了解各国的需求,达成一致,并且要建立监督机制,使得气候机制能够真正为全人类的减排事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