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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根·埃利希曾说过:“无论是现在或者其他任何时代,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是在社会本身”,这表明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世纪30年代,伴随着西方法学和社会学的融合,密切共同体关系从实质作为义务说中脱颖而出,成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本文以下简称“作为义务来源”)的新类型,为司法实践中社会临时组合的密切共同体不作为犯罪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我国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少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少人士开始呼吁借鉴域外的密切共同体关系理论。然而,在密切共同体关系的界定以及其究竟能否成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等相关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对密切共同体关系理论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犯罪相关疑难案件的解决有所裨益。除了引言,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约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是密切共同体关系概述。首先,笔者在全面考察词源学、社会学中“共同体”含义的基础上析出了刑法话语体系中的“共同体”,界定了何为密切共同体关系;其次,依照建立时间、血缘联系和法律保护对密切共同体关系做了三种不同的划分。第二部分研究了密切共同体关系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法理依据。首先,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质法理学说,如“机能二元说”、“信赖关系说”、“危险前行为说”和“开放和闭锁关系说”;其次,在客观评析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即密切共同体成员产生作为义务的实质法理依据乃彼此间的信赖关系。第三部分是密切共同体关系能够成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量。首先,主要介绍和评析了学界争议观点,从传统作为义务来源说的滞后性、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三方面说明了引入密切共同体关系理论的必要性;其次,在肯定该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法理、词义、不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作为义务的履行方式、域外规定五大方面论证了引入密切共同体关系理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密切共同体关系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具体设计。在本部分,笔者从严格把握共同体密切度、严格限制犯罪成立范围、适当缩小保证人范围、适缩未成年人保证范围和合理确定保证人义务五大方面对密切共同体关系的具体适用做了较为精细的设计,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犯罪。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完善建议。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学界的作为义务来源说中,“实质义务来源说”和“混合义务来源说”都存在一些不可取的地方,既有可能造成司法判决的不公,亦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修正“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说”,增加“密切共同体关系”的新类型,用列举的方式弥补现有形式义务来源说的不足,不失为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