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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它不仅是国际犯罪活动的帮凶,也是国内大量犯罪的帮凶。在我国,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也逐渐成为洗钱的场所。深沪股市中6000多万开户的账户中,交易活跃的不到五分之一,大量交易稀少的账户很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通道。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领域最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在众多的金融行业中,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且复杂,这都为洗钱提供了很好的掩护。对于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理论研究,就我国目前来看还是很薄弱的。
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对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概念、危害、表现形式、犯罪发生机制以及防控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笔者认为,证券市场洗钱犯罪,是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相关过程中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行为。从本质上说,证券市场洗钱犯罪是洗钱行为在特殊环境下变异成为一种与证券市场特有机制密不可分的犯罪。这种行为既包含发生在证券市场中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洗钱行为,还包含刑法未规定的发生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洗钱行为(主要是指一些上游犯罪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中实施的洗钱行为和证券市场中犯罪分子用来洗钱的证券违规行为)。
在按照洗钱的流程,从“放置”、“培植”、“融合”三个阶段探寻证券市场沈钱行为表现方式中发现,证券洗钱犯罪的确表现在发生在证券领域,利用证券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的犯罪现象,但是如果深入证券洗钱犯罪过程中探寻影响洗钱结果的因素,我们会发现除了深层次的个体和社会因素之外,证券洗钱实际上不是由沈钱者独立地决定其发展,证券市场内洗钱者以外的多重因素对洗钱犯罪行为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影响证券洗钱犯罪的因素有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资金与交易管理机制、证券市场反洗钱监管部门等,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作用场。各作用因素的不同状况及其相互作用,相乘不同形态的证券洗钱形态,有的情况下导致黑钱洗白,有的情况下则发生中途放弃或者被发觉以洗钱或违规定处。可以说,控制证券洗钱犯罪的捷径就在于控制影响证券洗钱的这些因素,甚至说证券洗钱犯罪控制就是影响证券洗钱犯罪这些因素所形成的作用场的控制,控制此作用场的这些因素便能收到控制犯罪的结果。
在此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结论。证券市场洗钱犯罪不应被动依靠刑法的规制,而应从控制影响证券市场洗钱犯罪各个因素入手,在充分利用已有反洗钱资源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证券市场洗钱的防控体系。首先应该在法律体系中,《反洗钱法》之下,内控机制之上,设立证券市场反洗钱行政规章,进一步落实《刑法》和《反洗钱法》的各种具体规定和措施,使整个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法规依据形成自上而下,疏密有序的法律位阶。在法律位阶中,为了解决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反洗钱中面临的两难境遇,应该规定详尽的反洗钱权利、义务,并制定相应惩罚措施。其次,针对证券市场的特性,改进原有的配套措施,特别规定在证券市场中适用时的特殊情形。再次,针对证券市场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将其设定为证券市场反洗钱的主力并就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做出详尽的规定。最后设立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证券市场反洗钱监管机构。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犯罪学角度对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了严谨的界定,阐述了证券市场洗钱犯罪较之于其他领域洗钱犯罪的特征,明确的区分其与刑法学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概念,并进一步指出了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危害。
第二部分本文从洗钱犯罪的流程出发,按照“放置”、“培植”、“融合”三个阶段描述了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分析何种性质和表现方式的行为才应当被视为证券市场洗钱犯罪,以便能更深入的了解证券市场洗钱犯罪,从而寻求能有效预防这些行为的途径和对策。
第三部分对证券沈钱犯罪的发生机制进行了具体的探讨。通过研究证券市场中多种促进、激励甚至直接导致证券市场洗钱犯罪得以成功的多重因素一证券市场反洗钱犯罪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账户与交易管理机制、证券市场反洗钱监管部门,揭示其对于证券市场洗钱犯罪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最后一个部分是基于前三部分证券洗钱犯罪概念的界定、证券洗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发生机制的分析,结合我国已有的反洗钱体系所做对证券市场洗钱犯罪防控对策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