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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合同法的基本任务之一。由于因果链条具有无限连续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理论上可以是无限大的,而相应的赔偿数额亦可是无限大的。因此为在合同当事人间公平地分配风险,有必要对违约赔偿范围进行限制。可预见规则是当今被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违约赔偿的手段,本文通过对该规则的研究,旨在为相关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一章简要地考察了可预见规则的起源和传播的历史,并依次阐述了法、英、美三国法律及国际、区域统一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制度概况,同时分别对各国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其中:对法国法的研究主要分析了其《民法典》第1150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决中的通说对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对英国法的研究着重分析了英国法中的四个重要判例,并对判例中所体现的规则进行了归纳,阐释了损失远隔规则的基本内容;对美国法的研究主要结合相关判例和制定法对《合同法重述》第351条的规定进行了诠释。此外,本章还对CISG、PICC、PECL中的可预见规则进行了简要的比较。第二章首先对法、英、美三国的可预见规则进行了分主题的比较研究,指出其间的异同之处,并相应作了简要的解释和评论;其次对可预见规则的制度目的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了可预见规则的基本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交换对等的实现这一观点,并结合合同法理论的变迁史对此观点进行了分析、解释和评论。第三章在对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前后可预见规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该规则的司法适用所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分析思路。有鉴于此,本章最后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尝试性地提出了一套初步的适用分析思路。结论部分主要分析了可预见规则产生和存在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以及相关的法律移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