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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境内的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从此掀起了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新篇章。然而,这一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在我国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并存的独特制度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还是遇到了种种障碍,因此,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服务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最直接的主体即是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两方,所以对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之间博弈过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话题,而博弈的结果最终将会在独立董事变更和选聘机制上得以体现。本文针对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在变更与选聘环节的博弈,主要是从独立董事履职的角度展开研究的。然而,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履职”这一衡量其是否发挥保护广大投资者作用的重要标准,通常是难以直接衡量的,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现行监管体制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过程做出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因此也就遵循着“关门议事”的惯例,不会对其决策过程对外披露,这使得对董事乃至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难以直接观察和衡量。但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证监会早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这一对独立董事意见的强制披露制度为研究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本文即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是否履职的替代变量来展开研究的,当独立意见为非同意意见,即说“不”,说明独立董事是充分监督履职的。选取2005年到2007年被说“不”的公司中全部独立董事作为研究样本,分析说“不”和未说“不”的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之后的席位变更情况,研究独立意见对独立董事席位变更的影响,进而解答我国目前的变更机制是否能够留住履职的独立董事,折射我国独立董事变更机制的合理性。同时,我国证监会《意见》“要求境内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聘任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应聘任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依据这一部署,如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能达到法定人数或者法定比例,必须聘请新的独立董事以达到法定要求。因此,有独立董事席位丢失,必然会有新的独立董事来接替其职位。本文将在研究独立董事变更机制的基础上,对存在独立董事席位变更的上市公司为满足《意见》规定的要求,在选聘新的独立董事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当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不同时,在选择独立董事时有什么样的区别,风险大的上市公司对曾经履职(即曾经在其他上市公司中说“不”的独立董事)、对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声誉的独立董事有怎样的偏好,即公司风险不同,在选聘时,对独立董事履职力有什么样的顾虑。另外,考虑到独立董事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大都是拥有良好声誉的社会知名人士,并且自身拥有非常令人羡慕的主业,对自身声誉的珍视和提升将是这一个群体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上市公司获得声誉高的独立董事,也是其向外界传递自身良好声誉的重要途径,那么高声誉的独立董事在选聘过程中是否真的是上市公司的宠儿呢,他们为确保自身声誉不受损又会选择什么样的上市公司呢。本文将会对高声誉独立董事与不同特征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相关研究,以期发现声誉高的独立董事是否如社会期望一样,具有较强的履职意愿,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进而对我国独立董事声誉市场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研究,通过对不同履职特征的独立董事与不同风险特征的上市公司双方博弈过程的研究,解读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是否能够遴选出那些能够发挥监督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人选,同时可以发现阻碍履职力强的独立董事获得选聘机会的因素有哪些,从而有助于选聘机制的改进,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独立董事说“不”后在本公司离职可能性更大了,即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责却致使其席位可能丢失,大股东集权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不愿意聘任高声誉的独立董事,同时,为规避履职风险,高声誉的独立董事也不愿意去股权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任职。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为保住自身职位不敢履行监督职责,履职的动力下降,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中使原本有能力发现公司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高声誉独立董事进入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可能性下降了。许多在任独立董事成为“花瓶”,上市公司因此有机会更加大胆地从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不担心被外界发现。研究还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两大问题上,内部人在独立董事变更机制中发挥更主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如果不听内部人的话将会遭遇席位丢失的尴尬;而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中,独立董事拥有多于上市公司的选择权,并且独立董事对“一股独大”的风险厌恶程度要高于内部人控制,可见独立董事是规避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情形出现时可能给自身声誉带来的风险的,他们更愿意与上市公司内部人维持“友谊”,然而当其与内部人关系恶化时,将会面临席位丢失的风险。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受大股东股权集中和内部人控制现象问题的影响,目前的独立董事选聘与变更机制不管是从独立董事自身履职意愿上讲,还是从上市公司对履职独立董事的压力上来讲,都是不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作用的。因此,本文的研究启示是,为保证独立董事发挥投资者保护作用,必须改进独立董事变更和选聘机制,可以从独立董事履职力评价、与履职相关的公司信息对独立董事的强制性提供和法律保护等层面入手。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1)独立董事变更机制中引入第三方的评估机制,第三方可以是设立的专门独立董事中介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的能够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的中介机构,由第三方对独立董事行为进行评价,对履职独立董事进行加分。辅之以政策法规的规定,一定分值的独立董事才有资格担任一定规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这样既可以使履职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本价值得以保障,也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利益选聘独立董事的范围缩小;(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信息渠道通畅,避免独立董事因为信息滞后,影响其正常履职,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针对高声誉的独立董事愿意选择风险较小的上市公司任职这一现象,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职业保险机制,使高声誉的独立董事认真履职后,即使现有的制度背景造成独立董事机制不能保障其未来的独立董事生涯可以继续,这些独立董事仍可以在其他方面获得更高的补偿,如财务上的补偿,或者政府机构大门对其敞开等等,这样就可以使高声誉的独立董事在选择上市公司就任时可以更加大胆,履职也更加尽责,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与已有的文献相比较,本文的创新点有:(1)利用我国特有的独立意见数据,作为独立董事履职的替代变量,研究独立董事履职对其未来职业生涯的影响,发现独立董事履职对其自身席位的影响是负面的,一方面独立董事更多地受制于内部人和大股东的控制,不敢履职,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履职会破坏其与内部人和大股东之间的“友谊”,导致其失去独立董事席位,甚至对其自身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2)本文研究了影响独立董事选聘和变更的公司治理因素,例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提名委员会的存在,以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等一些在理论上应该对独立董事选聘和变更制度有影响的变量;(3)本文关于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研究针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对彼此的选择过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认为独立董事人选的最终确定是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双方利益的博弈结果,这有助于理解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的现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