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争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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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制度中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一项特有的原则,意在禁止专利权人在放弃其专利的部分技术方案后,又对被放弃的技术方案主张权利而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利益平衡、公示公信效力与弃权理论在专利制度中的体现。对禁止反悔原则进行讨论也必然也会涉及对等同原则的讨论。等同原则也是专利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对专利制度中的等同原则而言,禁止反悔原则是其抗辩理由,且具有优先性。二者共同体现了专利法对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中,对禁止反悔原则进行规定的正式法律渊源仅有两份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然而,这两份司法解释只是概括性与排除性的规定,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适用没有其他正式规范。除此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份不同的法律性文件中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两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规定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因而,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不同的理解与法律适用。三个具有参考与研究价值的司法实践案例反映出了关于专利禁止反悔原则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这些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限制性修改的理解、澄清性情修改或陈述、修改目的以及关于放弃技术方案的标准等争议。上述争议是禁止反悔原则不能被司法审判机关统一适用的主要问题所在,为统一司法实践对该原则的适用标准,这些争议将被重点分析与探究,相应的法律适用建议也将分别被附及于这些分析之下:在关于适用主体的探讨中,法院可主动适用该原则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方可适用的观点符合了诉讼法的被动性的理念与具体的诉讼规则;适用该原则,专利权人须有“限制性修改”的行为,这种修改是指对权利要求实质性的修改,进而排除了澄清性修改或陈述的行为;在禁止反悔原则中,“放弃”部分技术方案的行为与“限制性修改”具有一体两面的逻辑关系,即“修改”是“放弃”的外在行为,“放弃”是“修改”的内在含义;在该原则的适用中,素有“完全排除”与“弹性排除”规则之争,而在实践中,宜按照“弹性排除规则”去规制修改目的。此外,适用情形不应成为该原则适用首要考虑的问题,这意味着,禁止反悔原则可在较宽松的情形下适用而不必拘泥于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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