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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属性,故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中,一旦遭受到了工伤伤害,就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交叉。在两种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对其做出妥善的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常出现。而如今,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处理已不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以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二者理论的阐述以及竞合产生原因的系统分析,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对工伤事故中责任竞合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分析指出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存在的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进而探讨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的责任竞合解决方式。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部分。分别阐述了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在责任竞合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理论的分析,指出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最后,分别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两种不同情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立法现状与不足部分。主要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几方面入手,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相关规定,指出立法在此方面主要的不足,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解决途径选择的模糊性、“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制度的操作性不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空缺。在第三部分里,针对上述的三方面立法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首先,对国际上赔偿责任竞合的四种解决模式(补充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结合四种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应不同责任竞合情形下的不同的责任竞合解决模式,其中,在因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特殊的竞合解决模式即部分兼得模式,最后,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在此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