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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2月多哈部长级会议的成果性文件《多哈宣言》中,提出要“酌情削减和适当消除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由此拉开了在WTO框架下环境产品与服务的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序幕。许多国家希望通过EGS贸易自由化,满足各国国内市场对EGS需求的快速增长,并缓解目前严重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帮助诸多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提升其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建设。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实现经济、环境和发展“三赢”的最优方案。 然而,在EGS谈判中却遇到了诸多的困难,正如某位学者所说:“一旦与各国的切身利益相关,任何协议的制定都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EGS贸易自由化涉及各国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影响到各国的贸易收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还可能会对其本国脆弱的EGS产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目前各国谈判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如何界定EGS的定义和范围,环境有利替代产品和“双重或多重用途的”环境产品和服务是否应当包含到EGS目录当中。除此之外,EGS贸易自由化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以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也是谈判中需要克服的障碍。本文认为,应当通过清单法来制定一个动态的清单,并且规定相应的清单修订程序,以便使得EGS产品清单能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可行性。在对待环境友好替代产品(EPP)以及EGS“双重使用或多重使用”问题上,应该以环境效益为首先考虑标准,如果上述产品对环境效益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则应当将其纳入到EGS清单中。鉴于环境友好型技术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认为应当在TRIPS框架下,通过可专利性排除,专利权豁免以及法定许可来促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最后,本文认为EGS贸易自由化必将对我国的贸易以及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的应对EGS贸易自由化,笔者认为在国际层面,我国应当积极应对国际谈判,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转让;在国内层面,我国应当加强本国的环境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应对EGS贸易自由化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