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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近年来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也是最难办理的一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规定的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重要区分所在,公检法机关在实践中基本是依据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由于归纳式、盖然性的行为推定在逻辑上存在天然的缺陷,同时由于实践中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对行为模式具体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所以实践中常出现案件定性的偏差,这不仅对刑法的传统理论带来冲击,也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个案定性偏差、量刑失衡,造成司法不公。第一部分,本文介绍了当前全国集资诈骗案件司法现状,并从全国到广州市司法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件的实践情况,总结出集资诈骗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的案件特点,虽然在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但是客观依据的变化与实际的司法实践还是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这便是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遇到困境的关键原因。第二部分,本文以广州市20个集资诈骗样本案例为切入点,该20个案例不仅具有司法实践操作的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问题争议性,笔者以此为基础剖析了集资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路径以及考量因素,并对司法推定问题产生的理论及实践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在上文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将问题研究落脚到理论争议的层面,进一步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内容及其司法认定要素的理论问题展开探讨。第四部分,本文最后在综合论述的基础上探究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路径完善,首先,明确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其次,建立以推定为基础,反证为补充的推定规则,使司法认定路径更为严谨;最后,强调当前司法认定模式下应当注意的几方面问题。本文论述结构以司法实践为切入点,追根溯源,分析在实践及理论层面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理路径、考量因素,并坚持在传统刑法理论的框架下,严格司法推定标准的适用,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集资行为的具体方式、集资款项的使用情况等各方面的要素,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逐步建立系统性、制度性的司法认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