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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目前面临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解决我国目前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种种问题,还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着通过分析和研究地方立法的创制性问题,为认识和把握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和思路。 本文所谓地方立法的创制性问题,从形式上说,就是统计和分析地方立法当中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数量和比重,以及其发展变化的脉络和趋势。根据目前学术界和立法实践部门的主流看法,我国目前的地方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从一般意义上说,地方立法,无论是创制性的还是实施性的,都是对中央立法的贯彻和落实。所不同的是,有些地方立法表现为对某一具体的中央立法的贯彻和执行,可视为该中央立法在本地的实施细则,这样的地方立法就是通常所谓的实施性立法。而另有一些地方立法,是根据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甚至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原则和精神,针对本地的某种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而制定的,这样的地方立法即为创制性立法。可见,所谓创制性立法实际上是反映了地方立法的自主性,而所谓地方立法的创制性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地方立法的自主性的程度和强度。 地方立法更倾向于实施性还是创制性,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有直接的联系。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上是一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一个投影。因此,观察和分析地方立法的创制性问题,可见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一斑。 本文选取了浙江省的立法实际情况,作为观察和分析地方立法的创制性问题的一个样本。本文之所以认为浙江省的情况具有样本意义,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其一,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省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一个各种资源都很匮乏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仅仅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的农业省,发展成为工业化水平处于领先地位的经济大省。而且在社会发展方面实际上成就也是巨大的,例如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和保障水平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而浙江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这些巨大成就,又是在没有得到国家的大量投资、没有享受某些特殊的优惠或者扶持政策的情况下获得的。因此,浙江发展的经验,对于其他省份乃至全国来说,具有更普遍的启发甚至借鉴的意义。其二,浙江省被认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市场化的改革起步很早,而且市场化的发展水平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浙江发展的经验,包括发展进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观察和分析浙江省的立法实际情况,本文注意到,改革开放30年间,创制性立法一直是浙江立法的主旋律,不仅浙江省本级的立法,而且浙江省内的两个较大的市即杭州市和宁波市的立法,也都是如此。从地方立法的两大立法主体,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在浙江省本级还是在较大的市,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也都是创制性立法占有优势。就是说,浙江省的立法,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而且,从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创制性在“七个部门法”的分布情况看,也大都是以创制性立法为主,在多数部门法中,创制性立法的比重明显高于实施性立法。由于地方立法主要集中于“行政法”、“经济法”和“宪法相关法”等部门,表明这些自主性很强的地方立法,已经在当地公共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地方政权建设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尝试着以法政治学(以及广义上的法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来展开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法政治学在我国还是新兴起的一个法学和政治学的分支学科,其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本文也希冀通过上述研究,对推进法政治学的研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