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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先验演绎”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但是,一直以来,这一部分都因为包含着太多的重要概念与复杂论证而引起研究者们的诸多争论。总体而言,这些争论主要围绕着先验演绎的主旨、结构与概念而展开。在本文中,我们就将从第二版的结构入手,在对其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加以重构。同时,对于其中充满争议的基本概念以及先验演绎的主旨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阐明。
就先验演绎(第二版)的结构而言,本文主要基于亨利希所提出的“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重要观点展开讨论。因为这一观点既吸收了此前相关研究的主要成果,也同时以其深入性与合理性而影响了其他批评家们的进一步探讨。另外,在本文中,我们将以阿利森对于这一观点的重新理解为另一个重要支点。基于这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场,本文在分析其各自得失之后,将提出自己的一个观点,即“一个证明、三个步骤”的理论。
首先,亨利希通过厘清此前一些关于先验演绎结构的主要观点之后,指出,康德的先验演绎其实只有一个主题:对于范畴有资格提供关于现象的知识的证明;而它的主体论证(第15—26节)以第21节为界,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骤,在第21节之前,康德确立了就诸多直观本身已经拥有统一性而言,它们是依存于范畴的。但它并未阐明在什么范围内统一的诸多直观可以被发现;接着,到了第二步骤,也就是自第21节至第26节,这一限制就被取消了,康德表明范畴对于所有的感官对象都有效。
对此,阿利森却提出了质疑:一是完全被动产生的感性直观何以具有统一性?二是既然第一步骤已经证明了范畴对于一般感性直观都有效,那么再在第二步骤中证明它也对于本属于一般感性直观的人类感性直观也有效就是多余的。这样,虽然阿利森仍然接受“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基本划分,但是对于每一步骤的含义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第一步骤是要表明,判断的推理性规则是一般感官对象的思维规则;第二步骤则是要确立范畴适用于任何人类感性条件下被给予的事物。
针对两位主要批评家的见解,其他很多研究者们都给出了各自的观点。本文在呈现了这些声音并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之后,认为亨利希与阿利森的理解虽然存在分歧,但是,其各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要真正地发现这些合理性从而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我们暂时抛弃“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观点。而本文则以概念一直观的关系为线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一个证明、三个步骤”的主张:第一步骤(15—19)是论证先验统觉的普遍必然性及其与一般性直观的关系,第二步骤(20—23)是论述范畴必须应用于人类感性直观才能具有客观有效性,而在第三步骤(24—26),康德转换了话语方式,表明范畴依据什么条件才能应用于人类感性直观乃至形成为经验。
在对于结构进行分析的同时,本文也就一些重要的批评观点给予了回答。像先验演绎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先验统觉、纯直观杂多、先验想象力以及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对于它们的澄清将直接关系到先验演绎的成败。总之,结构的阐释必须结合概念的剖析,二者形成紧密的互相说明的关系。对此,本文的所赞成的一个原则是,必须从“分析-综合”的叙述方法角度来领会康德哲学的内涵。依据这一重要方法,我们将表明,康德设立这些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他的基本论证也是成功的。很多误解与质疑都主要来源于孤立地看待每一个概念,而没有真正地从它们被使用的语境意义上来考察。
最后,本文通过澄清结构与概念上的诸多复杂问题,指出先验演绎完成了它的既定任务,从而与原理分析论相互区别。同时,第一批判严密的结构体系又决定了它与先验感性论和原理分析论之间必然具有着极强的内在联系。
就先验演绎(第二版)的结构而言,本文主要基于亨利希所提出的“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重要观点展开讨论。因为这一观点既吸收了此前相关研究的主要成果,也同时以其深入性与合理性而影响了其他批评家们的进一步探讨。另外,在本文中,我们将以阿利森对于这一观点的重新理解为另一个重要支点。基于这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场,本文在分析其各自得失之后,将提出自己的一个观点,即“一个证明、三个步骤”的理论。
首先,亨利希通过厘清此前一些关于先验演绎结构的主要观点之后,指出,康德的先验演绎其实只有一个主题:对于范畴有资格提供关于现象的知识的证明;而它的主体论证(第15—26节)以第21节为界,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骤,在第21节之前,康德确立了就诸多直观本身已经拥有统一性而言,它们是依存于范畴的。但它并未阐明在什么范围内统一的诸多直观可以被发现;接着,到了第二步骤,也就是自第21节至第26节,这一限制就被取消了,康德表明范畴对于所有的感官对象都有效。
对此,阿利森却提出了质疑:一是完全被动产生的感性直观何以具有统一性?二是既然第一步骤已经证明了范畴对于一般感性直观都有效,那么再在第二步骤中证明它也对于本属于一般感性直观的人类感性直观也有效就是多余的。这样,虽然阿利森仍然接受“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基本划分,但是对于每一步骤的含义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第一步骤是要表明,判断的推理性规则是一般感官对象的思维规则;第二步骤则是要确立范畴适用于任何人类感性条件下被给予的事物。
针对两位主要批评家的见解,其他很多研究者们都给出了各自的观点。本文在呈现了这些声音并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之后,认为亨利希与阿利森的理解虽然存在分歧,但是,其各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要真正地发现这些合理性从而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我们暂时抛弃“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观点。而本文则以概念一直观的关系为线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一个证明、三个步骤”的主张:第一步骤(15—19)是论证先验统觉的普遍必然性及其与一般性直观的关系,第二步骤(20—23)是论述范畴必须应用于人类感性直观才能具有客观有效性,而在第三步骤(24—26),康德转换了话语方式,表明范畴依据什么条件才能应用于人类感性直观乃至形成为经验。
在对于结构进行分析的同时,本文也就一些重要的批评观点给予了回答。像先验演绎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先验统觉、纯直观杂多、先验想象力以及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对于它们的澄清将直接关系到先验演绎的成败。总之,结构的阐释必须结合概念的剖析,二者形成紧密的互相说明的关系。对此,本文的所赞成的一个原则是,必须从“分析-综合”的叙述方法角度来领会康德哲学的内涵。依据这一重要方法,我们将表明,康德设立这些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他的基本论证也是成功的。很多误解与质疑都主要来源于孤立地看待每一个概念,而没有真正地从它们被使用的语境意义上来考察。
最后,本文通过澄清结构与概念上的诸多复杂问题,指出先验演绎完成了它的既定任务,从而与原理分析论相互区别。同时,第一批判严密的结构体系又决定了它与先验感性论和原理分析论之间必然具有着极强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