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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数据治理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满足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在数据共享的背景下,数据用益的范围逐渐扩张,数据权益纠纷也大量增加。目前,我国尚未对数据权益进行专门立法,现有的适用于数据治理的零散的法律条款只能从结果损害的角度对数据侵权进行救济,并不能对数据权益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只有明确数据权益的客体、归属及内容,才能从根本上摆脱数据治理所面临的困境。而数据资产所具有的多重价值使得静态单一的权属理论无法满足数据权益配置的需求。因此,在场景视域下对数据进行权益配置成为了数据治理的有效手段。基于此结论,本文提出应以洛克的财产拨归理论、康德的权利普遍理论、罗伯特的权利束理论以及戈夫曼的场景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确立比例原则、不可移除原则以及尊严原则对场景视域下的数据权益配置进行指导。贯彻三种原则的精神确定具体场景下数据权益的客体类型、归属主体以及权益内容,体现数据资源的不同价值,实现数据治理的目标。本文将从场景视域下数据治理的概述、场景视域下数据治理的权益配置需求、场景视域下数据治理中数据权益配置原理以及具体场景下数据治理的权益配置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论证数据治理旨在提升数据资源的用益价值。本部分借助概念分析,明确数据治理的内涵与外延,即数据治理以规则制定为基础,解决数据纠纷,激励各主体对数据资源进行用益。在此基础上对数据治理的目标进行探究,得出数据治理激励数据用益的实质是提升数据资源的用益价值,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但是数据治理无法同时对数据用益的两面——数据私益、数据公益进行体现,引出数据治理需要在场景视域下对数据公益与数据私益进行协调,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对数据治理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在不同场景下对数据资源进行权益配置是数据治理的有效手段。本部分通过分析数据治理的法律现状、实践现状、研究现状,得出目前数据治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境,具体包括数据立法缺失造成的法律困境、法律条款适用不统一导致的实践困境以及数据权益因属性特殊产生的研究困境。这些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数据权属不明确,权益内容不清晰。数据治理需要通过权益配置摆脱现有的困境。而数据资源的多种价值要求权益配置必须在场景视域下进行,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满足数据治理的需求。第三部分,确立比例原则、不可移除原则以及尊严原则对数据权益的配置进行指导。本部分首先依据洛克的财产拨归理论确定了数据财产权的地位,并依据康德的权利普遍理论进一步对数据财产权进行限制。然而数据资源不只包括数据财产,还包括具有人身价值的个人数据。数据财产权不是数据权益的全部内容,此时需要借助罗伯特的权利束理论引进数据权利束这一上位概念,以对数据权益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进行包容,同时依据戈夫曼的场景理论对数据权利束的构成要素进行协调与平衡。其次,承继四种理论的精神,提出了三项数据权益的配置原则,即比例原则、不可移除原则以及尊严原则。比例原则可以解决数据私权内部的冲突,对不同场景下数据权益归属的设定以及数据权益内容的配置提供指导;不可移除原则可以解决数据私权与数据公权之间的冲突,确定私权边界,为数据的限权配置提供依据;尊严原则可以平衡数据资源的人身价值与财产价值,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此外,通过论证数据所有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得出数据权益可以通过所有权权能理论确定权益内容这一结论。目前我国所有权权能理论包括物权权能理论与知识产权权能理论,两种理论存在差别的根本原因是权利客体种类的复杂程度不同。物权客体仅包含动产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客体包含作品、专利、商标等等。基于数据权益客体种类的单一,数据权益的权能更适合借助物权权能理论,配置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数据权益配置原则以及数据权益权能确立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对数据治理中的数据权益进行限权配置与赋权配置。数据权益的限权配置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数据权益的赋权配置则需要在采集存储场景、控制处理场景、交易流转场景下进行具体探究。指出下文应在各个场景下对数据权益进行具体的赋权配置,构建数据权益法律体系。第四部分,在各场景下确定数据治理的权益客体、权益主体以及权益内容。在采集存储场景下,数据控制者仅对数据信息进行了简单机械的人工或技术化采集。数据尚未经过脱敏处理,具有可识别性,属于原始数据。此时应当贯彻尊严原则的精神,侧重保护数据的人身价值。权益归属于信息主体,数据权益内容也应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控制处理场景下,数据控制者直接产生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衍生数据,或者通过脱敏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去身份化形成了衍生数据。此时应当贯彻比例原则的精神,侧重保护数据的市场价值,权益归属于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在该场景下为了充分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会对数据进行区别于信息主体的利用。此时,应将数据控制者享有的占有权能扩大解释为控制权与公开权,将使用权能扩大解释为使用权与复制权,以周延的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在交易流转场景下,衍生数据已经成为了一项数据资产。此时应当侧重于保护数据的交换价值,权益归属于受让主体,通过签订的合同类型确定受让主体享有的数据权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