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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是指公司对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结构进行重新安排,从而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塑造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行为。公司重组的税收是重组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法律同意重组时在股东和公司层面暂不征收所得税,因此为避免大量现金作为纳税款项流出而增加并购成本,免税重组成为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偏好的模式。公司免税并购制度是免税重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广义的免税重组制度的一个形态,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采用对比研究的思路展开论述,在分析目前我国免税并购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比较美国相关立法,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立法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辨析公司免税并购及其相关概念,包括公司重组与并购、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等概念的区别,从税收待遇和交易手段上对公司并购进行分类,进而厘清公司免税并购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解读规定免税并购的两个主要法律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对59号文的操作细节进行解释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中关于免税并购的总体性要求、具体类型和免税税务处理方式,并且通过实证案例解读免税并购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上的优势。由于2009年的59号文在立法原则和并购类型上参照了美国的立法,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相应立法的成文法、案例法。根据美国立法的特征,本部分以成文法、案例法与美国国税局决定书为基础对免税并购类型的要件进行阐释。考虑到并购交易模式的复杂性,本部分采用了图示与文字叙述相结合的方式对美国立法的并购类型进行说明。第四部分对中美公司免税并购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中美公司免税并购立法的主要区别和造成这些区别的主要原因,揭示美国相关立法对于我国免税并购的立法的启示,进而对免税并购立法的立法原则适用标准和具体免税并购类型的立法细节提出建议。其中,对于立法原则,笔者认为应当避免过于紧缩地适用原则性规定,反之应当增强原则的指引性作用,给股东权益持续原则、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以及持续经营原则注入更多的灵活性。另外,对于具体的并购类型,我国立法应当在实质大于形式的标准下放松免税并购的股权支付比例,对每类免税并购类型的立法细节进行完善,将三角免税并购单独进行规定,并完善如“预先判定”等配套法律机制。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希望对我国免税并购的立法献计献策,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标准。